2014年12月底,家住鲁山县城关镇的马某在离家不远的澡堂洗澡时受伤,原因是澡堂的地板很滑。马在医院看病花了4000多元。
出院后,马某找到澡堂老板郑某,要求赔偿。郑坚称自己对澡堂进行了“防滑处理”。重点部位铺设“防滑”地垫,并在室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认为马的坠楼与自己无关。多次协商未果,马诉至法院。
在鲁山县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马某与郑某达成调解协议:郑某一次性赔偿马某4000元。
法官说,幸好这个案子通过调解解决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能确保其安全。”
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浴池的经营者,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马在澡堂洗澡过程中摔倒。虽然有其自身年龄等因素,但澡堂地面湿滑确实是马摔倒的原因之一,郑也不能完全免责。所以,作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考虑赚钱的同时,一定要把自己放在消费者安全的位置上。绝不能简单的以为挂几个警示牌就万事大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