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释法”培训机构,地板太滑,舞蹈老师摔伤赔偿

作者:防滑知识      2024-09-20 03:32:55    

“微释法”培训机构,地板太滑,舞蹈老师摔伤赔偿

王晶晶是一名舞蹈老师,自2014年5月以来一直在一家培训机构任教。她每周上课一个半小时,每月收入约6500元。但没想到的是,在去一个讲座的路上,她骨折了,被落下了十级残疾,这给她带来了极大的打击。

2017年11月10日,王晶晶在一家舞蹈培训机构的教室里为学生示范练习时,教室的地板太滑,她摔倒了,导致骨折。

事发当天,王晶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他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和尺骨茎突骨折,需要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她不得不住院10天。最后,经过鉴定,她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王晶晶认为其受伤系被告教室地面湿滑所致,以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为由,将某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4万余元。

庭审中,法庭询问王晶晶是如何摔倒的,以及他是否向被告提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地板滑动。王晶晶表示,她曾多次向舞蹈培训机构反馈过在教室里滑地板的情况,但对方没有做出任何改进。

法院认为,考虑到王晶晶是专业舞蹈教师,应当明确舞蹈教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教授舞蹈时对如何确保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同时,舞蹈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合格的舞蹈教学场所和舞蹈辅助设备(如跳舞毯),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王晶晶是某培训机构的兼职教师,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从原告的工资来看,原告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招生和每周的舞蹈讲座。双方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特征。因此,双方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而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同时,《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兼职。因此,王晶晶与舞蹈培训机构属于劳动关系。

与王晶晶舞蹈培训机构的关系应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劳务提供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被告培训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合格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辅助设施,所提供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作为专业舞蹈教师,对如何教授和示范舞蹈动作负有注意义务。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舞蹈培训机构同意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现在培训机构发展很快。在满足群众补充学习需求的同时,一些培训机构在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一系列法律隐患。如果处理得当,他们不仅可以维护我的权利

为避免双方发生法律纠纷,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培训机构应加强日常办学和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场地。特别是在体育舞蹈训练中,容易发生伤害事故,要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纠纷。

对于培训机构的教师,要对培训机构的资质、教学场地、安全措施、人员、安全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确定合作后与教育培训机构订立书面合同。应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争议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合同中用词模糊或未订立合同条款而侵犯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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